论刑事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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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之一,在前期侦破案件和后期指控犯罪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侦破案件方面,由于辨认措施具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一认定的功能,而且很多的侦查措施都是在辨认之后才能实施,如讯问、通缉犯罪嫌疑人,搜查犯罪嫌疑人身体及住处,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涉案物品等措施都是建立在先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才能实施,而辨认措施就具备确定犯罪嫌疑人这个功能。另外,辨认笔录作为刑事审判的直接证据之一,特别在被害人不认识犯罪嫌疑人但却能够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一旦被害人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不攻自破,不仅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觉地认罪伏法,而且有利于案件审判后的执行。可以看出,刑事辨认不仅在侦查阶段具有较高的破案价值,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也具有较大的定案价值。辨认制度的巨大价值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但其辨认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又决定了规制辨认程序的必要性。规制辨认程序,不仅要从心理学层面对整个辨认程序进行合理性规范,更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制衡性规范。在心理学层面,要求辨认程序必须遵守及时辨认、预先询问、禁止暗示、分别辨认、混杂辨认等技术规定;在法律层面,要从辨认程序的启动、被辨认人的权益保障及辨认监督程序三个方面予以制衡,防止违法辨认侵犯被辨认人的权益。辨认程序的合理规制为保证辨认结论的客观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辨认笔录的科学审查为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机制上的防范,两者构成刑事辨认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辨认结论审查不严、轻信辨认结论的现象,从而导致错误的辨认结论被采信,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所以,急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辨认笔录审查机制,辨认笔录的审查不仅要遵守证据的“三性”审查机制,而且对于辨认笔录还要遵循辨认证据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立法出现了基本法缺乏和司法解释混乱的严重局面,在司法上更是出现了“重破案价值、轻定案价值”的严重倾向,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科学发展,急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辨认制度,发挥辨认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公正与效率是制定任何诉讼制度极力追求的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辨认规则的构建,应当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找到切合点,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道路。在刑事辨认立法上;要严格遵从辨认规则的法定性;在刑事辨认类别上,尝试辨认种类的多样性;在刑事辨认程序上,力求程序规则的科学性;在刑事辨认机制上,坚持辨认机制的系统性;在刑事辨认结论上,重视辨认笔录的证据性。在立法上,要严密地构建一套系统化的辨认制度,在司法上,要严格地遵守辨认法律制度,确保该制度为司法实践服务,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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