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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信用经济的形式之一,其在现代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分期付款的支付形式逐渐成为我国消费市场的主要支付方式。对于这种特种买卖方式,我国除《合同法》第167条外很少有涉及,在处理分期特种买卖时只能应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凭借对分期特种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对日本、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考察,认识到我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本文中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的归属存在两种情形:卖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时标的物归属于出卖人所有;双方未作约定时标的物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有。以这两种情形出发分别阐述其法律关系、强制执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强制执行的相关救济。所有权保留时能否执行属于出卖人的财产以及如何进行救济;买受人与出卖人共有时,共有财产执行归向何方以及如何对共有一方实施救济。针对执行救济以及第三人等一系列制度,我国对此规定的不尽完善,甚至对债务人异议之诉根本没有规定。因此,需要完善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以促进该类买卖关系所引起纠纷的解决,发挥法律规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刚性作用,以推动分期付款买卖交易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