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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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基本人权,环境权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一些国家已经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作出了规定。在我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发展进程,公民环境权开始出现并愈发受到重视。尤其在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转型阶段,政府以及群众的环保意识都逐渐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地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宏大目标和具体任务,这使得加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研究显得日益重要。我们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实现我国公民环境权所要面对的困境和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特别是我国在国情、社会等方面有自身的特色,政治制度和法制建设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也存在区别。因此,找到适合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路径,要以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寻求相应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模式。目前关于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路径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文明在国家治理上已经成为了头等大事,所以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十分必要。以确认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为切入点,可以为我国公民环境权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障提供更坚实的基础。环境权是人权在社会发展中的产物和必然选择,是基本人权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前提。虽然环境权由人权发展而来,但在本质上又不同于传统人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了一些新的内涵和特性,通过各国对环境权的保障做法可以看出其核心价值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本质是如何实现这种核心价值,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涵也表现出普遍需求性、不可替代性、统一性和基础性等特点。所以,这也是我国公民环境权应该得到根本保障的原因。观察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主要是受到了理论和法律方面的制约,导致了保障困境的存在。理论上主要是基本理论观点众多、缺乏统一的共识,在研究的主体客体等很多方面都有不同的看法,在法理的研究上也缺乏实证研究;而法律上的困境一是宪法未能明确公民环境权,二是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体系有待健全。当然,在现实层面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环境权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上地域差异、地方阻力、公民意识等诸多因素影响,也导致了我国公民环境权在落实和保障方面困难重重。针对我国公民环境权保障方面的困境,我们首先要完善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环境权理论,其次要从人权角度出发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再次是根据现实情况提出一些法律化的具体路径,最后从国家义务角度出发,探讨国家在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保障时,履行国家义务的制度设计和履行机制。具体而言,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十分重要,在我国更是如此,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要在理论上充分证明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为这项权利进入宪法和法律做好基础准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后,从公法、私法和诉讼法的角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而解决公民环境权法律化中存在的困境和难题,使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完成从自然人权到应有人权的过渡。此外,还要强化国家的保护责任,不断完善国家义务的制度设计和履行机制,一方面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健全法规制度和科技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各部门发挥好在环境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确保国家环境义务得以充分体现,进而全面、充分地实现我国公民环境权的保障。
其他文献
莎士比亚的《裘力斯·凯撒》重现了布鲁图斯、凯歇斯为首的叛党刺杀凯撒这一事件。莎士比亚把凯撒是否僭主、刺杀凯撒是否正当等问题处理得非常含混,但通过细读剧作,可以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