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制度研究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jialin13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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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调解构成了新中国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但其灵活性有余、规范性不足的突出弊端,也一直倍受诟病。为了解决此一难题,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期纠偏中国调解普遍存在的灵活性规范性失衡局面。在此背景下,法院附设律师调解实践蓬勃展开。然而,律师调解的大力发展,也面临着其他调解类型同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律师调解需要规范化的刚性约束力以达到社会矛盾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另一方面,面对复杂的个案调解,律师调解制度又需要具备因地制宜的灵活处置特性。这种充满矛盾的社会需求,势必会造成律师调解制度的内在逻辑紧张。本文认为,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律师调解制度需要实现灵活性规范性二者的辩证统一与动态平衡,从而既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规范,又不折损律师调解的便捷高效。富于灵活性与变通性,是调解区别于法院审判的基本特征,也是其突出优势所在。律师调解的普遍推广,并非简单否定我国调解长期重视纠纷化解灵活性的司法传统,而是要实现调解规范性与灵活性间的合理平衡问题。对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的专业性、中立性明显更强,天然具有规范化趋势。另一方面,与更加正式的法院调解相比,律师调解在人员结构、调解流程、调解协议的达成等方面又相对灵活。总之,从整体意义上看,更加完备的法律知识储备,是律师调解员纠偏调解规范性灵活性失衡局面的前提保障与理论基础。不过,尽管具有纠偏的理论可行性,律师调解的真实实践却并非理所当然,而是面临着重回“灵活性有余”之调解窠臼的制度性缺陷:首先,律师调解的当前推进,过度依赖法院系统的支持。法院附设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成为律师调解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其次,正处于初期摸索阶段的时间节点,使得律师调解既生机勃勃,又易生纰漏。最后,有效监督机制的长期缺位,成为律师调解制度难以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阻碍。因此,首先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调解程序规范;其次,高度重视法院审判的正向辐射作用,避免司法行政化的负面影响;最后,完善调解事后评价机制,对接律师市场服务机制,多维度引导律师调解制度既注重规范性,又兼顾灵活性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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