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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殴打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公物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医患关系,干扰医院正常秩序。同时,由于医学专业的特殊复杂性,医疗纠纷的诉讼处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司法实践的责任判定及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处理结果不一样,也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医疗纠纷责任制的划分,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处理好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医事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部份为医疗纠纷概述,包括医疗纠纷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分类探讨。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就患者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原因以及归责问题,或就补偿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发生的争执或冲突,即医患双方法律纠纷。此定义的构成要件有(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2)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3)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4)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同时,作者将医疗侵权纠纷分为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两大类别,重点指出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应包括超过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但未达到刑事责任那部分和低于医疗事故侵权损害部分。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又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及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赔偿纠纷等四方面,从源头上厘清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纠纷之间的包含关系。 第二部分为医疗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行为特征,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医疗行为特征慨括为公益性、高风险性和高复杂性。与一般侵权构成四要件不同,医疗侵权构成要件应包括主体资格、医疗侵权行为、医疗损害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五要素。在医疗侵权纠纷处理中,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复杂性,重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和过错的认定方法进行重点论述。作者认为用二分法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医疗侵权复杂的因果关系,符合认知规律,在事务操作上更具可行性。而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应以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加上法定的注意义务为依据的。 第三部分为医疗纠纷侵权的归责体系。作者提出医疗纠纷并未被我国民法列为特殊侵权,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律依据。对照民法有关监护的规定,医院不是病人的监护人,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归责中无法律依据,不宜采用。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不适用的理由作了充分的分析,包括导致医疗争议诉讼随意性、过错推定使医疗事故责任免责事由受到限制、导致赔偿标准二元化、倾斜赔偿作用引发新一轮医疗纠纷高潮、过错推定严格责任不利于整个医疗事业发展。最后得出结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深入,在医院安全管理不断加强,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新形式下,从医疗行业本身的公益性及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出发,归责制度设立应对医疗行业高风险采取“可允许”的宽容态度。在医疗侵权案件处理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但让我们找回了民法中过错责任这一核心价值,而且也公平维持医患双方利益,恢复既重保护“弱势”患方,又重维护“公益”医方的平等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