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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8年3月2日在两高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两高解释》)中首次确立。但由于现行规范的缺失、理论上对此褒贬不一及司法实操中的矛盾设定使得该制度在适用发展初期争议重重。本文拟从以下三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介绍相关概念与基本内涵,主要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及其意义等三方面展开。后笔者将对裁判文书网上所搜集的150余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从受案范围、检察机关主体角色地位、诉前公告程序等方面分析司法实践中该诉讼模式运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为彰显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价值,在案件受案范围上应当注重社会公益的考察及犯罪情节轻重的综合评价,在诉讼模式开展时应当认定检察机关“起诉人”身份,适用调解应当公告,同时限制检察机关和解后的撤诉,且应当严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提出要与检察机关提起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相结合,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