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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两岸百姓间在思想、观念上有极其相似之处,所谓[有土斯有财]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但过去近五十年的时间彼此未有正常的交往,且两岸在政治上也有不同的侧重点所以从法律制度上便显现出较大的差异作为一个生在台湾、长在台湾、在台湾接受完大学教育的台湾学生而言,来到祖国进入法律研究生课程时,对于相当多的法律制度及条文规定有着适度不良的压力,但也正因为如此引发笔者欲对两岸间相类似的法律制度作一对照研究的兴趣。当一个人经济能力达到一定水准时都希望能够拥有属于自己名义的住房,一方面能真正的“安居”乐业,一方面又能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而继承给后代,过去大陆地区法令制度的限制住房因为牵涉到土地问题所以不承认私有住房的制度,但随着土地使用权观念的建立且改革开放进一步的深入,老百姓自行购买住房在法律上获得了保障,住房私有化一定是大势所趋。也正因为如此产权人在使用、收益、处分上所产生的问题,以及产权人相互间权利的冲突<WP=3>在所难免,如果仍然只依据旧有的《民法通则》原则或过时的手段(居委会协调),已不足以解决新问题。因此在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管理住房(在该条例中称为物业)的基本法律,而台湾地区也曾于1995年6月28日制定了内容类似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当然台湾学者均以“居家宪法”称之,台湾地区和上海市都属人口密集住房紧张的状况,法令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其相似性,这也是笔者将两《条例》作出比较研究的动机。 本论文于第一章先将选题的目的及动机,以及两《条例》在法律结构的比较先加以说明,以便能够对于以下各章的讨论初步产生一些认识。第二章则对两《条例》中管理组织的架构及具体权责作出比较研究,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具体落实关于物业的一切事务,并辅以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来贯彻市政府、区政府的政策推动。两《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则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及管理服务人的方式,彼此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差异外,具体的职责和运作方式也有区别,笔者分别在各节各款内容中提出供读者作参考。第三章则针对两《条例》就住户(或称业主)在拥有产权后对于物业的使用、收益、处分及应承担的义务加以比较,且就《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未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常常遇见的问题,如:住户经营危险行业所受到的限制;住户大量积欠管理费,其他住户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区分所有权人(或业主)的继受人所受的限制。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讨论,以供参考。第四章则就两《条例》中物业管理的规定从条文内容提出比较。第五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