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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改革”正式实施,服从“依法,从严,全面”的管理理念,证券交易所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问询函件的发放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其问询范围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瑕疵、行业发展战略、公司经营治理、重大公司事项和隐藏风险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在其发放的问询函件中具体列示出相应监管法规的明文条款,上市公司必须结合相应条款和自身行为进行澄清说明、补充完善并及时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能还会指定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问询函件中发表专业意见。同时,上市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公开其收到的问询函和回复函件。证券交易所发放的函件具有及时性、高频率性和侧重性,它的发放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同时,也被广大投资者所关注。已有学者研究证实,问询函公告后的几个交易日出现了负面的市场反应。同时,上市公司负面消息公开后,同行业、地区治理机制完善的上市公司会通过相互竞争产生正向的溢出效应。因此,本文以上海交易所发出的定期报告类问询函、重组类问询函为研究对象,以交易所自律性监管理论为基础,以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环境为背景,从微观个例的角度深入剖析上市公司美都能源历次收到定期报告类、重组类问询函时的市场反应,研究过程中重点关注了美都能源是否被多次问询、问询函中的问询事项数量多少、是否延期回函、回函清晰度高低及回函是否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等因素,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监管模式究竟只是个简单的程序性过程还是富有信息含量?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通过本案例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交易所问询函监管,作为一种新式交易所一线监管工具,会带给市场显著影响,其中发放定期报告类问询函件时的市场反应为负,重组类的问询函件的市场反应为正。公司发布回函公告时的市场反应为正。问询函具有信息含量。第二,上市公司的部分特征以及问询函特征会更进一步地影响市场对问询函的反应强度。就公司特征来说,当公司逾期做出回函公告时,市场反应为负,并且逾期时间越长,市场反应更为负向;就问询函特征而言,当收函公告涉及被问询事项越多、问题内容越是为投资者关注的方面时,市场反应更负面;当回函是针对同一事项的二次、三次问询时,市场反应会更加负面;当回函中出现了独立董事发表专业核查意见时,市场反应会更正面;当公司回函清晰度更高时,市场反应更正面。据此,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拓展了国内对主板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际效果的研究,完善了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有效性的案例分析。此外,本文得出的问询函具有信息含量的结论,对同样处于被问询境况的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