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的缺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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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主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达,法律就是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理性人"假设随着经济学分析方法进入法学领域,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是法经济学的基础假设前提.法经济学的规范性研究需要"理性人"假设,法经济学不能摈弃"理性人"假设,但"理性人"假设中存在一些缺陷使其不能适应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该文以此为立足点,讨论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的缺陷,并对"理性人"假设的内涵进行了修正,为法经济学的地一步发展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探讨.该文是从法经济学的理论工具——科斯定理与谈判理论、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等三个视角对法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的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从制度因素的角度对"理性人"假设提出了挑战.博弈论揭示了"理性人"假设中完全信息假设的缺陷,并指出个人的效用函数与他人的选择密切相关,而且个人理性最大化行为与社会帕累托最优并不能总保持一致性.行为经济学通过不同的实际揭示了"理性人"假设的四个缺陷,即完全理性假设的缺陷、纯粹自利假设的缺陷、完全追求效率目标假设的缺陷、完全充分有序偏好假设的缺陷.在讨论"理性人"假设的缺陷的同时,该文也讨论了相对于"理性人"假设的缺陷而言,运用科斯定理与谈判理论、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等对法律进行分析的优势所在.这些缺陷的发现促使了"理性人"假设的进一步修正,修正后的"理性人"假设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第二、行为的性质包括自利和利他;第三、追求的目标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决定的;第四、坚持手段/目标理性;第五、制度因素是内生因素,排除了制度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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