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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违法性的认定取决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行政犯的二次违法性特征意味着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在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对行政犯实行行为的界定能否直接依据行政规范作出,目前理论界主要有“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质量差异说”之争。司法实践中,行政犯违法性的认定过分倚重于“量的差异说”,过度强调行政犯从属性,从而忽略了行政法与刑法在法益保护目的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产生大量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的判决。实质上,在行政法与刑法法益保护具有同一性时,依据行政法规对行政犯进行违法性的判断当无问题,但当两法保护的法益不具有同质性时,依然坚持刑法的从属性,反而易于扩大犯罪圈,违背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犯违法性的认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不能一味地强调从属性。除导言外,本文的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是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现状。笔者首先对行政犯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行政犯的范围;其次,介绍学界当前关于行政犯违法性认定争议的理论学说,主要包括“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质量差异说”。在本章第二节详细介绍了我国当前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现状,更多的体现的是“量的差异说”,也就是过于强调对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从属性。第二章是对行政犯违法性认定从属性的质疑。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质疑违法性认定从属性的合理性。第一节从立法价值方面质疑其合理性,行政法与刑法立法价值存在本质不同,秩序价值是行政法的首要价值,而刑法的价值在于对权益的保护,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权益的行为不能纳入到刑法规范。第二节主要是从理论上对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从属性进行质疑,第三节通过三个实践中有违常识常理的判决质疑行政犯违法性认定从属性的合理性。第三章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与重点论述单元。在本章,笔者追溯了刑法独立性的学术发展史,继而在相对独立性的立场上回答了行政犯违法性的认定应当如何保持相对独立性。本章第一节主要论证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独立性评价的依据,提出根据法益保护是否具有同质性来决定刑法是否需要独立评价。第二节主要论证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的相对独立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的同一性原则,反而恰恰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坚守。第三节主要界定行政犯违法性认定相对独立性的边界,主要包括这种独立性的判断必须是相对的,不能违反行政犯的二次违法性,将行政法上合法的行为基于刑法的独立性判断认定为刑事不法,以及这种独立性的判断不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