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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官现象是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具有历史的普遍性,但每一个朝代又各有特点。对唐代而言,前人已对其卖官现象有过简单的归纳和探讨,但还没有系统的论述,本课题针对整个唐代的卖官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其阶段、类型、手段和防治措施,以及卖官现象与唐代政治的密切关系和对唐代社会的影响等,试图对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本论文在结构安排上,除绪论、结论外,分为六章。绪论部分,主要归纳、分析目前学术界对唐代卖官现象的研究现状,简要说明笔者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并具体到唐代,对“卖官”的涵义作一界定。第一章,分三个历史时期(春秋战国、两汉、魏晋至隋)概述自古以来至隋朝的卖官现象,并总结每个时期卖官的特点,以期对唐以前的卖官历史有一个宏观的了解。第二章,在前人官制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唐代士人的一般入仕途径及任官限制,为后面记述卖官现象对唐前期制度与限制的突破张本。第三章,分前后两个时期论述唐代的非制度性卖官现象。本章依据唐代历史特点与卖官现象的发展变化,将唐代前后两期的非制度性卖官各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论述,注重它们与唐代政治发展的密切联系。第四章,论述唐代的制度性卖官现象。唐代的制度性卖官不发达,本章内容分为三个方面:捉钱制、私觌官制、纳资助国,纳资助国酬官又具体为贡马酬官、捐资助国和纳资助军三类。着重分析每种制度性卖官的背景、所售官职以及购买条件。第五章,是对唐代针对卖官现象防治措施的分析。本章对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为《唐律》中的相关惩处条款,二为监察制度的限制作用,三是皇帝诏令的申禁。因人情和政治斗争的影响,卖官案件往往不能按照《唐律》的标准进行惩处,而唐代监察制度发挥的作用相对更大。针对卖官现象申禁的皇帝诏令很少,而且因具有滞后性,且统治者上层带头违背禁令,故诏令的作用十分有限。第六章,将唐史上的卖官史料加以归纳,总结出唐代卖官现象的特点有四:制度性卖官弱小,非制度性卖官发达;地方(藩镇)卖官现象也很严重;所卖官职品秩、职权逐步升高加重,并由京官扩大到地方官、使职,由非正员官和散勋爵为主转变为以实职和阶官为主;卖官者身份逐渐庞杂,身份类型内部卖官者职权具有低级化、独立化趋向。并从吏治、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学校教育等方面分析了唐代卖官现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