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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是与生俱来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种类“物权”不断产生,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局限性日益引人关注。时至今日,这种局限性已经严重破坏了物权体系的完整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阻碍了交易的顺畅性,并且这种局限性又是物权法定原则自身所无法解决的。于是有学者提出放弃物权法定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创设其所需的物权种类及内容,认为这样才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相符合,才不会使得物权法与民法其他部分显得格格不入。其实,目前我国经济稳步发展,要求立法紧密配合,民法典草案倍受关注,坚持什么样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一定社会意义。本文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入手,论证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并通过分析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对物权自由的主张加以评论,进而支持我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坚持,最后笔者大胆设计了我国的物权体系,希望能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前提下,尽可能规定出适应社会需要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