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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寒冬如“蝴蝶效应”般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套路贷”、规模较大的钱荒、股灾等预示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展开,即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一行与三会之间的权力分配(横向维度)、和中央—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纵向维度)。本文以横向权力分配为研究重点进行研究。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与保监会整合为银保监会,且将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行,最终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新体系有望针对性地促进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克服监管失灵带来的弊端。本文以法治化的视野,以金融监管体制的横向权力分配为中心,聚焦当下重大金融监管框架调整举措,由过去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转变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同时也是由管机构到管市场的重大方式改革。笔者以此为研究对象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的角度讲,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全面系统的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探讨有更加深刻的意义。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不相匹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同时以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为目标,努力克服市场失灵和监管失效。因此以此为研究主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本文遵循“发现问题-探究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性学习基本思路,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跨学科复合分析方法进行研究。笔者从理论、历史和实践逻辑出发,探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逻辑缘由以此揭示背后突出的问题。先从适度性原则作为理论逻辑起点,再从金融监管主体视角探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最后立足国情,结合案例的归类和数据的整理,分析当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突出问题,这也是其最本质的实践逻辑。笔者以此归纳出三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问题;第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性不足导致监管效率不高;第三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笔者立足于“全球金融”背景下进行思考,借鉴参考域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脉络,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最后对于新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完善,笔者建议在对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充分认可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加强能动司法,明确协调监管的立法机制,加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