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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市场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并逐步向成熟资本市场过渡。但我国资本市场兴起较晚,且处于转轨时期,这种“新兴十转轨”的经济模式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其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不适应性。股权分置改革无疑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基础进行了一次历史性重构,它对上市公司与股东的行为模式、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操作都有深刻影响。而对投资者的保护也应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展开,这样才能维持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众所周之,在我国,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存在着先天性不足,我国上市公司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自然而然就产生了。我国证券市场组建初期就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就比较重视,并于1997年5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并且又先后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交易披露》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给予以规范和监督。许多学者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面做了许多研究,但是这种系统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研究集中在股权分置时代。笔者试图利用上市的关联交易数据,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特点、目的和动机进行剖析研究,然后对如何规范关联交易给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首先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知识和关联交易的概念入手,说明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相关的重要概念,并分析了关联交易的特征、性质和交易分类。其次,通过国泰安服务中心数据库(http://www.gtarsc.com)对沪市A股2002-2007年的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统计,对我国关联交易的现状分析,在此基础上近一步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的内在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分析。经研究发现关联交易股权分置改革后,关联交易的迅猛增加说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性比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日益增强;由于证券监管的加强,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呈现新的特点即输送利益的行为更加隐蔽化新的特点;“内部人控制”现象将会更加严重,股权激励机制会助长高管人员的短期行为和财务舞弊行为;如果不及早对此进行监管研究,将会对我国大量还不成熟的中小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害,进而影响改革的进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针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关联交易的变化,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怎样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制定高层管理者行为准则提出作者的建议,并且从会计规范和规范大股东行为方面提出进一步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