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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腐败”又称“隐形腐败”、“消极腐败”、“非典型腐败”,国内学者通常把“亚腐败”界定为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是一种介于一般作风问题和严重腐败之间的行为。国际上,“亚腐败”被看成是政府官员的一种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亚腐败”行为应该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尚不违法的灰色地带谋取私利或浪费国家资源的行为,具有主体的广泛性、谋利性、模糊性和影响的衍生性等特征。笔者选取基层公务员为研究对象,将其“亚腐败”行为划分为四种主要类型,即挥霍浪费型、形象工程型、人情交往型和吃拿卡要型,危害绝不亚于腐败,严重影响政府执政能力,降低政府公信力,同时极大地浪费了国家资源,造成行政成本过高,行政效率低下,“亚腐文化”盛行。“亚腐败”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权力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传统文化中“官本位”和“熟人社会”的思想,公共权力体系中缺乏有效监督,运行过程中体制机制上的漏洞,法律规定厉而不严,都为“亚腐败”蔓延提供了丰富的土壤。放眼全球,北欧国家属于国际上公认的廉洁国家,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典范,日本和新加坡与我国有着相似文化背景,这些国家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执法严格,监督机制有效,社会开放透明,崇尚廉洁,高薪养廉,他们建设“廉洁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在比较研究基础上笔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几点防治对策,首先要建立预防体系,通过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的社会廉政文化氛围来做好事前预防;其次要规范权力运行,做到公开透明;再次要增加“亚腐败”行为的违法成本,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种“亚腐败”行为的违法性,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并且在实践中严格执法,体现法律制度的刚性,提高打击力度;最后要强化社会各方面的综合监督,明确独立的廉政权威机构,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多管齐下,全方位多层次防治“亚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