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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定管辖制度是针对特殊案件而设立的,具有其独特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源于大陆法系,但在目前司法操作中缺乏实践经验,理论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因为特定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机关指定辖区内的下级机关进行管辖,从而有效解决管辖争议,实现刑事诉讼正义和效率两项基本原则。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制度做出的规定较为简单,而相关司法解释亦不够全面,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乃至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制度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启动主体不全面、操作程序不清晰、适用范围不明确、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本文拟以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保刑事诉讼的正义性和效率性。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指定管辖制度、回避制度及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对比分析,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现实意义,从诉讼高效化、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三个层面分析指定管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通过对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建议,从法律价值层面着手,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设置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立法与司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