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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之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日渐明显。作为国际法的一种特殊主体,国际组织开始不断深入到国际社会各项事务中,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主体,现实中国际组织也存在因其不法行为而导致非成员国、其它国际组织以及私人团体受损害的情形。
有关国际组织责任的学术讨论久已有之,2002年开始国际法委员会开始推动国际组织责任的规则形成。国际法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关于国际组织成员国是否因为其成员身份而向第三方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状况却十分不明朗。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无法形成与制度设计一致的理论基础。
有关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国际组织不法行为的责任问题,目前学界比较流行的理论有:有限责任理论、直接责任理论和间接责任理论。本文拟通过梳理现有的各种理论,结合各种国际实践,参照《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依据衡平原则分析各理论学说在保护第三方利益与维护组织独立人格方面的优缺点。同时,本文根据国际组织多样性的特点,建议在尊重各当事方意愿的基础上对现有理论进行一定的修正,以促使国际组织的责任承担问题能够趋向更加公平的结果。
全文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表明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并对现有的研究状况进行综述。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相关概念,并以此为依托分别介绍了有关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国际组织责任的三种主要理论学说,即有限责任理论、直接责任理论和间接责任理论。第三部分分析了《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规定及一些国家和组织的态度,同时对国际法研究院的《国际组织不履行对第三方义务而对成员国造成的法律后果》决议做出评析,在此基础上指出判断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国际组织不法行为责任的理论的优劣的重要标准。第四部着重从相关国际实践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主要涉及条约规定和案例表现出的倾向。第五部分在前文基础上依据衡平原则分析各种责任理论的优劣所在,并在综合考虑各方意愿和国际组织多样性的特点后对现有的责任理论提出了一定的修正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论,归纳了作者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通过对各种责任理论的比较会发现次要责任理论和间接责任理论在解决成员国对第三方承担国际组织不法行为责任这一问题上取得了较好的利益平衡,但是基于国际社会的政治现实,有必要通过更多考虑各当事方对责任承担的意愿,并顾及国际组织多样性,对次要责任理论和间接责任理论做出修正,从而使这两种理论更好地指导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