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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具体罪行中存在范围的博士学位论文。 全文共分七章,提要如下: 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及其评析、对相关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回顾及其评价、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其意义。 第二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存在不是亦步亦趋的,即并非每一种罪行都存在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取决于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犯罪观、刑事政策等),因此,在本章里,主要探讨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应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总体范围。在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的基础上,作者认为,立法者应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严格地限定在“重罪”之中。怎样认定轻罪和重罪?作者在剖析学术界关于区分轻罪和重罪的四种观点后指出,以一定的法定刑为标准认定罪行的轻重具有充分的依据。因为:一、法定刑是立法者对具体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进行评判考量的结果;二、以法定刑的轻重作为判断罪行轻重的标准,为世界上具有先进刑事立法技术的国家所认同;三、任何一国的刑事立法都无法完全避免“罪刑冲突”的现象,要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永远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四、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类型配置一个相应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立法模式。至于认定轻罪和重罪的法定刑的分界线,应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在本章的最后,作者还对现行刑法轻罪和重罪界限不明的条文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调整其罪刑关系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对有无未完成形态的影响。本章试图通过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考察,旨在说明并非所有的重罪都存在未完成形态。就是说,有些犯罪形态虽然是重罪,但是,由于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它们不可能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这些犯罪是:过失犯罪、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