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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便开始建立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并不断地重新配置国家监督权。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承担国家监督职责的机构大体有三,包括权力机关性质的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整合反腐败资源的力量,提升反腐败效率,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由此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随着2018年《宪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以及《监察法》的制定,除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外,监察体制改革将原先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一并整合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由此,监察委员会与刑事司法机关都被纳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体系。由于监察体制仍处于改革阶段,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权力行使所遵从的程序等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全面,监察委员会在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其调查权的过程中与刑事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缺乏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对与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寻求其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的有机衔接机制,以使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得以依法高效办理。为探寻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在案件办理上的衔接机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监察制度的演变进行比较总结;运用文义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对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规范进行分析,从法规范层面探究监察委与司法机关办案衔接机制不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通过与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分析比较,借鉴刑事诉讼法规范在案件办理程序上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监察委在调查权的行使、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与转化等方面的规范,使之与司法程序相衔接;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总结监察委在办案实务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构建。文章在分析现行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不畅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后,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衔接机制的构建:第一,在法规范层面,提出完善并细化监察法规范的相关内容,对新修的《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细化,从规范层面保障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衔接;第二,从监察委案件管辖制度方面,提出完善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等相关制度的建议,使得两者在案件管辖上有机衔接;第三,对于监察委的调查活动提出相关的制约机制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使监察委行使调查权与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相协调,确立流畅的侦、诉、审程序体制;第四,从证据的收集与转化方面,提出监察委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证据规则,依据纪法适当分离的原则采用不同的证据标准,并提出最高证据标准规则的构建;第五,在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提出应保障被调查人的辩护权,构建私权利受侵害后的赔偿机制。本文积极探求两方在办案程序中的有效衔接路径,以达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适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