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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贸易中的视听产品分销服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法律热点之一。本文在国际版权贸易的前提下,对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国际法制度、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例外情形、我国有关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问题和对策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国际版权贸易是与版权经济权利相关的贸易。在国际版权贸易背景下,视听产品将其版权进行国际间的许可和转让,并在此基础上在某一地域进行分销,分销的形式可能是服务或货物贸易。视听产品是一系列可通过某种设备进行放映、传输、播送和复制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活动图像和/或声音的表现物。视听产品作为一种基本性质为知识产权的声音和/或图像的表现物,其版权及相邻权的确立、保护和实施将影响着分销的效率和效果。对于国际版权贸易中的视听产品分销服务而言,其基本国际法制度包括视听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分销时涉及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般义务对版权及相邻权的国民待遇进行了规定;分销时涉及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则在一般义务上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进行了规定。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包括版权及相邻权保护的制度和实施的制度;由于货物贸易制度并未对分销提供明确的制度,分销方面仅有服务贸易中的具体承诺制度规定了分销应当遵循的标准。国际版权贸易中视听产品分销服务存在知识产权例外、分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制度例外以及分销时涉及的文化例外。知识产权例外主要指多边国际公约对版权和相邻权例外制度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分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制度例外主要指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例外,其适用标准较为苛刻;文化例外是基于《文化多样性公约》提供的各种措施,但其实体权利可能与WTO成员方在WTO框架下承担的义务相冲突。就我国在版权贸易中视听产品的分销服务而言,存在与版权贸易相关的问题和与分销服务相关的问题。前者包括网络侵权的问题和知识产权实施中被美国指责的问题;后者主要是中美视听服务案中析出的贸易权问题及条约解释问题。在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解决我国版权贸易中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法律措施有加强网络盗版执法、研究文化例外在WTO框架下的适用等;解决我国版权贸易中视听产品分销服务的政策措施有整合版权交易平台、发展网络版权分销、增加制定规则话语权及其他手段等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