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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出口商)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它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因此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很少有专门的规定。目前广为各国接受和使用的有关信用证结算制度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的规定为我国金融外贸业的日益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践对信用证诈骗罪进行深层分析与探讨,以期在刑法理论方面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研究有所提高,在此同时也希望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共分四章,首先在基础理论部分对信用证进行了概述,对信用证的一般含义,法律内容,法律运作程序和清算特点作了阐述,说明信用证自身缺乏防止诈骗的理论基础,并从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出发剖析了信用证诈骗产生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以及信用证诈骗的特点。第二章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购物的行为。并针对理论与实践存在的争议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侵犯了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主体是一般主体,同时从犯罪的目的、立法本意、方式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解释,信用证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章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停<WP=4>止形态、罪数形态等司法认定问题,从主观目的上划清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证非法融资活动、一般信用证欺诈的界限。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区别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货款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同时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第四章为信用证诈骗罪刑罚制裁,通过对西方国家及地区有关信用证犯罪立法、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论述我国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制裁,并从信用证诈骗罪中的数额与情节、死刑存废、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等的适用,对完善我国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司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