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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的称谓己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可,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得比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从最本质的定义,特征到其成立条件都引起了学者们的极大兴趣。然,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对于转化犯的研究及运用均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统一认识。因此,本文审慎地确立了“转化犯的成立条件研究”这一选题,并试图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能为转化犯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尽微薄之力,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转化犯的立法例,并以转化型抢劫罪为视角,运用刑法学一般原理,对转化犯的成立条件作了一些肤浅探讨,提出了一些见解和主张。
本文认为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前提条件、时空条件、转化因素以及前后两罪的罪质条件。在前提条件中主要涉及了基础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且必须达到既遂或未遂;基础罪的主体要件;基础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在时空条件中主要涉及了犯罪发生转化的时间条件以及犯罪发生转化的空间条件。在转化的介入因素中,根据立法例,把转化因素分为严重结果、犯罪方法、犯罪行为三个方面。在前后两罪的罪质条件中,主要涉及了基础罪与转化罪之间的异质性、关联性及趋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