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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的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作出安排将其纳入公民基本权利范畴,以使之获得根本法保护,并为各项具体环境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作提供根本法依据。 本文以公民环境权入宪作为论题,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分析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入宪的立法实践。首先界定环境、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概念,明确本文讨论的公民环境权是狭义的环境权;进而提出公民环境权内容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最后分析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环境权立法缺失,提出应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 第二部分从人权思想、正义原则及公共信托理论三个方面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的理论基础。首先指出人权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公民环境权,入宪是其根本保障;其次指出正义的基本含义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环境权具有正义属性;最后分析公共信托理论的来源与内涵,指出它也是公民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根据。 第三部分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文章指出,公民环境权入宪是宪法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宪法诉权的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顺应世界立宪潮流的需要。 第四部分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后的法律保障问题。公民环境权入宪使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但要使其成为实有权利,还必须加强法律保障。文章从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