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的到来,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兴起,例如通信行业、游戏行业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法利益,将网络空间作为新型犯罪平台,将网络技术作为犯罪工具,严重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近年来,著作权犯罪频发,且有扩散到网络空间中的趋势。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以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重点分析研究,主要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以期对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认定有所助益。除导言外,本文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刑法考量问题进行研究。在此部分将讨论三个问题,该要件的规范阐释、网络新型营利模式的刑法认定、完善路径,这三个问题都是此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以“以营利为目的”的规范含义为出发点,进行适当地扩大解释,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对于网络空间中新型营利模式的认定,本文选取了附赠侵权复制品、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在增强包软件中捆绑广告这三种典型营利模式进行分析和认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刑法中的营利目的,以期该要件得到严格、准确地适用。第二部分对网络游戏领域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审视。主要涉及网络游戏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基础、网络游戏中私服行为的刑法认定以及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法认定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相关违法行为的刑法认定之所以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是因为对这些行为的基本原理没有进行透彻地分析。因此,针对私服和外挂的研究,本文都是以其运行机理为出发点,然后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入罪考量。本文认为,私服行为同时成立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构成法条竞合。此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后者定罪更为妥当。外挂行为表现较私服行为更为复杂,不宜进行整体评价。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对单纯销售外挂、制售外挂以及利用外挂从事代练升级的行为分别予以认定。第三部分对互联网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分析。主要涉及内容为基本概述、刑事可罚性思考以及共同犯罪之路径选择。该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但是客观上却促进了原作品的传播,可能成立间接侵权。在刑事可罚性思考部分,主要是对入罪的质疑和入罪的肯定进行理论介绍与分析。深度链接行为属于帮助型的间接侵权行为,在共同犯罪领域无法用传统共犯和片面共犯理论来解释。而根据行为共同说,其可以在侵犯著作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