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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本文限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和案件管辖规定,对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对象、犯罪线索和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方面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进入侦查程序的活动。侦查的启动模式分为程序型启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一种法律规定上的程序型启动模式。我国把刑事立案作为刑事侦查的开启,立法者设计立案程序的意图是良好的,通过程序实现对案件的审查监督和过滤、分流功能,既能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又能有效分配侦查资源。然而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并没有实现立法者设计立案程序的初衷,存在功能异化、立案程序被虚置及执行上的僵化。为了解决刑事立案僵化的问题,在后继的立法中设立了初查制度,但从初查制度的设立及执行来看,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对于刑事立案的研究如果只是在刑事立案程序(侦查启动程序模式)的小范围、小环境来做研究,就会陷入以管窥豹的困境。要把刑事立案程序放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去研究,放大到法律环境中去研究,才能分清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对现行制度的研究,还需要对制度产生的思想进行研究,才能找到本源,从而明白东、西方之间制度的差异及法律制度设置的基础。本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写的是刑事立案程序的理论基础,介绍刑事立案程序的概念、功能及立法初衷;第二章写的是刑事立案程序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刑事立案程序在运行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问题。第三章写的国外一些国家刑事立案程序的模式,从中分析出国外的先进经验。第四章写的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安机关、立法机关已经实施的努力及本人对制度重构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