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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谟的人性哲学体系中,伦理学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受到了沙甫茨伯利和哈奇森的很大影响,但与他们不同的是,他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功利主义倾向。在休谟的道德哲学中,他认为道德来源于情感,是情感而不是理性决定了我们的道德判断。因为道德判断是价值判断,它指向的是对象与我们的关系,而不是对象本身的性质。同情原则是第一道德原则,因为情感具有主观性,只有经过同情的作用,我们才会对同一行为产生相似的情感反应。他认为,同情是人的本性中固有的心理倾向,个体通过想象的作用,把对方的情感表现转化为自己的情感印象,并进一步转化为自己生动的情感体验,与他人形成情感共鸣。就是因为这种情感共鸣的存在,凡是能够引起我的赞赏的行为或品格,由于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情感倾向也会引起他们的赞赏,因而我们能够达成统一的道德规范。虽然说休谟的同情原则是道德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重要思想,但在他的同情理论中也显露出较为浓重的功利主义倾向。休谟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能够引发我们的赞赏,取决于四个因素:对他人有用、对自己有用、使他人愉快、使自己愉快。一个对象只要具备这四个因素之一就被我们认为是善的。把是否有用作为道德区分的标准,是休谟伦理学功利主义的表现之一休谟把道德分为自然的德和人为的德两种,分别以仁爱和正义为代表。其中正义就起源于人自私的本性,为了解决人的财产权的冲突,人们在“公共利益感”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的人为措施和设计产生出了正义。在此过程中,同情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同情才使我们超越自己的自私本性,关心他人的利益,最终提升为对公共利益的尊重。所以休谟说,自利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公利的同情是正义的德性来源。但休谟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他只是从人性中自爱与仁爱并存的角度分析了道德性的来源,但他的思想对后续功利主义者以及政治学的影响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