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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是公、私部门之间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承担利益与风险,完成行政任务,满足公共需求的一种活动模式。PPP模式具有发挥公私双方各自的优势而在我国蓬勃发展。虽然PPP模式能够带来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使得政府从日益繁重的行政给付中脱离出来,但是也带来了问题。PPP模式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的行政法中,行政任务专属于国家,由国家垄断,发生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自然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但在PPP模式中,政府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私主体履行,倘若发生致使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受害人是只能向私主体请求赔偿还是进而可以向国家要求赔偿。基于此,本文以PPP模式视角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为主题进行研究,在明确PPP模式的基本内容之后,分析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必然性及可行性、PPP模式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意见。通过以上的研究,以期达到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促进PPP模式良好发展的目的。本文包括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正文分四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PPP模式的概况。首先从学术讨论和官方层面对PPP模式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关于PPP模式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但可以综合中心意思对PPP模式作出界定;其次梳理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明确PPP模式并非是舶来品而在我国具有较长的历史;最后对PPP模式的类型进行探讨,有的学者以私人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为标准,将PPP模式分为经授权私人行使公权力、行政助手和基于私法契约从事行政任务这三种类型。还有的学者根据PPP模式的运行方式为标准,将PPP模式分为合同承包类、私有化类和特许经营类这三种类型。在笔者看来第二种分类方式,在完备性上以及与大陆地区PPP模式实践的契合程度上略占优势。因此,笔者明确以PPP模式的运行方式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更适合作为后文探讨PPP模式下公私责任分配的基础。第二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依据。首先从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同样适用于PPP模式以及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角度论证了 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必然性。PPP模式下,国家虽然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私主体履行,这是国家完成行政任务方式的调整,而不是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转移。国家不能假借PPP模式逃避宪法保障基本权的拘束。PPP模式中,国家虽然不承担履行责任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担保责任,国家应当担保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出现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致使第三人受损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从已有数例域外经验可供借鉴;有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成果作支撑;对现行国家赔偿法作部分修改具有可操作性三个方面来论述PPP模式下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行性。第三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的不足。这一章主要从归责原则不能包含PPP模式下的国家赔偿需求;赔偿范围不能涵盖PPP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单一主体不适应PPP模式下公私责任的分配;二元性的赔偿法律关系无法囊括PPP模式下国家赔偿的多边关系四个方面来说明PPP模式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缺失的现状。第四部分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章PPP模式下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不足的现状,基于前面可行性论证的基础,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即确立以公权力行使为归责原则;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按PPP模式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公私责任的分担;优化赔偿及追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