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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资本市场开始活跃,加之入世后国内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在各种有利的客观条件下,民营中小企业也异军突起,但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资金的需求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比较僵化,最后导致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难,只能将目光投向民间资本。在此看来,民间借贷的存在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的优势,可以极大的弥补正规金融不足之处,助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对于利益的追逐,民间借贷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成为热门的罪名。几年前的“孙大午”案件,引发了各界的关注,许多法学家认为此案件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的倾向,不利于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将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为民间借贷的发展留出适当的空间,本文即是针对此问题进行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本部分主要以吴英案,孙大午案的案例引入,分析针对两起案例的争议点,各种不同观点及理论学说。接着通过各种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原因主要在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着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对本罪的法益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引出本文的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章:本部分主要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包括关于本罪法益的相关分析以及提出本文关于本罪法益的观点。首先通过从分析我国目前的金融形式,含义及其重要性,从金融的角度说明保护本罪法益的重要性,进一步说明了设立本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意义何在。其次,提出本文关于本罪法益的观点,首先是关于本罪法益扰乱金融秩序的界定,主要在于,是否侵犯银行的存款业务的权利,以及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已经脱离了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机制的监管。其次,把本罪法益的界定和孙大午案、吴英案结合起来分析,从理论到实践的角度来将这一法益具体化。这一部分的分析为下文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本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首先,论述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表明笔者的态度,即民间借贷是具有存在的意义的,无论是从现实的角度还是目前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都具有合法合理性的。其次,从吸收资金的用途和行为带来的后果两方面来区分本罪与民间借贷。吸收资金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资金的经营;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后果。最后得出两者区分的观点: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一定利率下的,即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不将资金用于资金经营,而用于企业生产的民间借贷都是合法的,都不应定罪,即本罪保护的法益并没有收到侵害。第四章:本部分提出笔者对两者区别的看法,表明笔者赞同对民间借贷采取以疏代堵的态度,针对目前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在发挥刑法规制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刑法谦抑原则,在合理区分两者界限下,为民间借贷留出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