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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论文主要探讨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占据重要位置,却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稳定性问题。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处理稳定性问题,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稳定性问题更是成为了罗尔斯做出重大理论转变的根本原因。虽然罗尔斯如此重视稳定性问题,但却并没有在学界引起与之相称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学界将罗尔斯所关注的稳定性问题看作是为了解决社会稳定,而与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观的道德证成无关引起的。虽然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具有稳定性的正义观将有助于社会稳定性的达成,但正义观的稳定性是道德稳定性,这区别于将正义观应用于社会后的社会稳定性,前者关注于正义观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能否在道德上证成。道德稳定性作为一个理论证成问题,主要在于人们能否产生出支持一种正义观的足够力量。而社会稳定性则关注于社会内部结构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实践问题,是在正义观被证成后,在应用于社会时如何使社会长久存在下去的问题。这篇论文通过梳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稳定性问题的内涵,探讨学界对稳定性问题误解的原因,根据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阐述、论证和修正的线索,以试图澄清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稳定性问题的实质。具体来看分为三章。第一章,重在论述罗尔斯对稳定性问题的提出和定义,在清晰了稳定性在罗尔斯那里的定义后,结合柏拉图与霍布斯对稳定性问题的处理,以及罗尔斯对两者的批评,以在对比中对罗尔斯所探讨的稳定性问题进行初步的了解,最后对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重要性进行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罗尔斯在处理稳定性问题的过程中,对稳定性的理解和论证的发展。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对稳定性问题进行了两个论证,第一个是根据道德心理学的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原则能够使人们形成足够强的正义感,从而自愿的遵守正义原则。第二个是正义与善的契合性论证,罗尔斯论证了人的最高阶的善即是正义,因此遵守正义原则就是对善的追求。在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的理论后期,由于意识到《正义论》中的论证没有足够好的处理稳定性问题,罗尔斯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了重大的修正,将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修正为一种价值中立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并提出了重叠共识论,试图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在被仅仅作为价值中立的政治原则时可以被持有各种不同统合性学说的人们所一致接受。第三章,主要通过梳理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理解,就学界对罗尔斯的稳定性问题的批评进行回应,最后主要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最终的观点”来澄清稳定性问题的实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是罗尔斯晚年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总结与完善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明确提出对于正义原则的证明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罗尔斯主要论证在原初状态的条件下,如何选择出用于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在离开原初状态后的第二阶段,罗尔斯主要论证,当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性格倾向以及所持有的各种统合性学说后,仍然能够克服不正义的倾向,接受在论证的第一阶段被选择的正义原则,并证成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罗尔斯认为只有这两个阶段都被论证成功,正义原则的证成才算完成。而之所以可以将稳定性作为证成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首先在于罗尔斯所说的稳定性不是社会稳定性或制度稳定性,而是指的正义观的道德稳定性。只有能够产生自我支持的正义观,即能够使人们产生强有力的遵守这种正义观的正义感,以凌驾于其它的违反这种正义观的动机,这种正义观才是稳定的。罗尔斯认为,只有能够满足这种稳定性要求的正义观才能被证成。而罗尔斯之所以如此重视正义观的稳定性问题,并将正义观的稳定性作为正义观证成的必要条件,这与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理解是分不开的。一般说来,“正当性”指的是一个政治秩序被人们承认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有着被人们所承认的合理的道德基础。换言之,在什么条件下人们在道德上可以接受别人对他们的统治,相对于无政府状态,人们为何会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而接受政府对自己的强制。但是罗尔斯并不打算论证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他的前提是我们已经生活在宪制国家之中,并肯定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罗尔斯真正关心的,是用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要满足什么样的道德条件,建基于这种正义观上的政治秩序才是正当的。正是基于对正当性的独特理解,具有道德稳定性才成为了正义观能够被证成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