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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处罚权,即把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执法机关以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式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执法方式的新执法行为已进入到我国的执法实践中(南宁市是我国综合执法的主要试点城市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解决了我国以往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效率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和弊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达到公民权益与公共权力的平衡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综合执法处罚权运用的不断深入,自然暴露它自身的不完善之处,如暴力抗法、权限划分不明、执法机构的混乱及执法处罚的依据被质疑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论文共分四部分对综合执法的处罚权进行深入探讨。文中的第一部分结合了综合执法的产生背景,着重介绍其理论方面的界定及其特征,同时阐述了综合执法处罚权的含义和特征。文章的第二部分是侧重了对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和解读,通过权力分工与制约方面的内容、行政授权理论以及行政处罚理论中的主体和适用方面论证了综合执法机关的存在基础以及对其处罚权的理论支持点。第三部分的重点是详细地说明了综合执法处罚权存在的部分法律问题,这个章节主要是从立法缺失和执法具体应用的缺陷两大角度进行讨论和分析。全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即第四部分是针对它的法律问题而从立法、执法两个视角对综合执法及其处罚权提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完善执法实践的解决思路和相应对策。这部分和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都引用了对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处罚权的一些实地调研情况来作进一步的细致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