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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评估制度为解决政府部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它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管理机制更新和提升政府服务质量有实质性的应用价值,因而得到了学界和地方政府的关注。但这种关注主要集中于公共行政学界,国内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对绩效评估制度的研究甚少。然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以法学的视角来研究这一问题又是十分必要的。有鉴于此,下面将主要论述关于如何在上海构建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问题。 首先,明确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在介绍了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内涵的多种观点后,经过综合分析,界定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内涵。简单地说,政府绩效评估是指在政府试图实现某种目标的过程中,依据可量化的指标对工作过程、结果、效率等各方面进行评估,以改善工作绩效的一套体系。 其次,叙述政府绩效评估在国外的发展。绩效评估制度最初应用于工商业企业,其后才被引入政府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不断发展。美国于1993 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为借鉴国外绩效评估立法的经验,对《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立法背景、目的、内容、程序、不足及意义等。 再次,分析上海现有政府考评制度的不足。这里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虽然评估主体有所扩大,但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有待提升;虽然考评过程开始公开,但考评的公开性有待加强;考评标准逐步细化和全面,但是考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