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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率先在全国推出“专利信托”业务。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信托法》,没有禁止专利资产作为信托资产,为专利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权信托,从而使具有财产权属性的专利设定信托成为可能。近年来,专利信托成为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专利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其目的在于使专利资产能够保值、增值。那么扩大专利信托资产在实际操作中的范围,无疑对专利信托的发展具有推动性作用,但对实践中可信托=号利资产界定范围的扩大,同样也将加大专利信托运行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从专利信托中可信托专利资产的界定着手,在探讨扩大实践中可信托资专利资产范围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信托专利资产界定的潜在风险及其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文章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专利信托中信托资产的界定。主要依据我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信托资产范围的界定和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划定,反向引出专利资产的可信托性,并进一步通过对理论界通说和实践中典型案例中专利信托资产的界定的分析,引出笔者在此基础上推进的观点:一切在权利期限内可具有或者未来将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均可在理论上划归到可信托专利资产的定义范围内。同时提出,可信托专利资产不仅应在在理论上满足信托资产的适格性要求,即应同时满足可转让性、可确定性和现实性,更重要的是要含有未来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收入流的核心要素。专利资产能否成为信托资产的关键,归根结底在于专利资产能否产生所期望的现金流,也就是说现金流为其成为可信托资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只有同时考虑了这两方面的专利资产,才可成为具有实践意义的可信托专利资产。
第二章是扩大实践中专利资产范围的可行性探讨。主要针对第一大块中重新界定的可信托专利资产的范围,从时间和空间两重维度上做了区分讨论。时间维度上主要对专利申请权的属性、可行性和效应上做了分析,空间维度上主要对专利衍生权利和专利组合的属性、可行性和效应上做了分析。其中可行性的分析主要围绕可信托资产的“三性”,即:可转让性、可确定性和现实性进行讨论,效应分析主要从委托人、受托人、投资者及市场角度进行分析。
第三章是可信托专利资产界定的潜在风险及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针对专利信托中可信托专利资产界定所伴生的潜在风险做了分类讨论,从泛化风险和特殊风险两个角度,对不同阶段、不同专利资产的情况提出了适应性较强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着力探讨专利信托中可信托资产的界定、潜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并希望能使更多的具有价值考虑的专利资产融入到专利信托的运作中,为专利信托制度的发展带来一点点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