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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已经跃居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内容,而土地资源是基础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源天然所具有的“区域性”、“不可再生性”等重要特征,形成土地供应逐渐减少与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矛盾。城市房屋征收作为地方政府为取得城镇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城镇发展建设,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另一方面,征收房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征收实践操作中,忽视征收法律程序,征收强制行为过于简单粗暴,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辽宁省沈阳市作为东北较大的中心城市,是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在城市发展改造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资源,加快城市产业化发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房屋征收项目上。政府作为征收方,在房屋征收中,常常和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甚至发生激烈冲突。笔者作为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沈北新区城市房屋征收项目从立项到具体实施的全过程,搜集相关征收实际案例,从相关法律法规角度上,认真分析了征收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解决途径及方法。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做为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性法律,经过多年拆迁实践,显示出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立法基础过于强调征收方的强势地位,对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被拆迁人的维权途径也不通畅。例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金额不满意,拆迁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据《拆迁条例》规定,征收方可以继续强拆。征收方的这种强势地位导致冲突频繁发生,甚至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与政府推动城镇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初衷相违背。2011年国务院发布《征收补偿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方过于强势地位,严格征收行为的程序性,增强司法监督手段。具体表现在征收方主体为政府,征收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更加强调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征收原则。同时,征收补偿方式更加灵活、更加细化,对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协议,也提供了维权手段,而且用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强迁,取代了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几年来,尽管一方面在规范征收行为方面,有了巨大改善,但也暴露出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对商业、工业等经营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条款不明确,对违法建筑征收补偿规定得过于简单。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征收补偿资金实际还是来自于开发公司,征收行为依然受制于开发公司,这就造成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而目前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能完全解决。由于开发公司追逐商业利润,房屋征收成本当然越低越好,征收补偿金额双方争议巨大,经常引起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政府作为征收方,要采取多种手段,更好解决征收出现的各种矛盾。要做到合法、合理地对房屋征收进行补偿,就必须做到扩大征收补偿范围,以市场价值做为评估价值,并根据征收实际适当调高。健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机制,考虑土地位置及发展空间等价值等。征收主体的政府部门,应秉承“让利于民”宗旨,不能“与民争利”。多方面拓宽征收补偿资金的渠道,尽量发挥政府融资平台的作用,大力发展公用事业及有利民生的建设项目。创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第三方调解解决纠纷,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实现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合谐解决。征收实践中,要妥善处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问题,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违法建筑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理顺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肯定部分违章建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大力度查处新建的违章建筑,避免政府内部的腐败,遏制违章建筑的范围扩大。第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引进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公正客观地出具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通过细致工作,与被征收人多方面沟通,增强其对政府征收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