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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对过去数十年宗教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在当前全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关头,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在其中的积极作用,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包括广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宗教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政治、经济等都发生联系。同时,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为宗教自身的发展与转变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建国初期,我国各宗教相继开展的民主制度改革和各级各类爱国宗教团体的建立,为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宗教教职人员是沟通人神及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关系的“双重桥梁”。他们不仅支撑着宗教的生存与发展,而且通过日常的讲解经活动和自身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周围的信教群众,从而对信教群众的思想言行、各宗教间以及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教派的关系发生影响。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国际性等特征,依靠宗教群体的认可及党和政府的支持,宗教教职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天然优势,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基层工作、倡导并先行对陈旧落后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教义教规进行改革,尤其是在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时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带领信教群众发展经济、开展国际民间交往从而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疆,宗教工作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爱国宗教人士在新疆和平解放及土地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过程中均有良好的表现,同时他们在历次的平息暴乱中也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爱国宗教人士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为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群众基础,是当前做好宗教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文章最后指出为保证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与爱国宗教团体建设,鼓励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新阐释,从而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