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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颁布至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理论热点,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很多,但也争议很大。本文即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切入点,通过对基本路径的探讨,确立实质认定的路径,进而运用基本的民商法理论,评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例,提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一些拙见。本文的共分三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概述,首先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理论,其次介绍了关于该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现状和立法及司法现状。第二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路径的探讨,通过论证排除了形式认定路径、形式优先路径以及内外有别路径,最终采纳了实质认定路径。第三部分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内容展开,首先厘清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基本概念,弄清股东资格认定这一问题本身的内涵;其次探讨了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讨论公务员以及军人持股问题;最后分别论述了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股东资格和其他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论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本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仅表示一种极其狭义的股东的地位,享有股东资格并不一定可以享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也不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存在两个必要要件即申请取得股东资格之法律行为以及股东团体的接纳——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加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人合性社团的申请,而股东团体接纳意味着社团对新成员申请入社的一种接纳和认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出资”作为股东资格认定要件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出资并不直接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法院对此应当保持克制,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