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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公共环境已经是不可懈怠的责任。近年来,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更是不胜枚举。许多企业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增长,在利益取舍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政府往往会得过且过、滥用职权,由此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更大负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环境权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是由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引发的公益诉讼。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利,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充分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具有功能价值与现实意义。结合我国的现实契机及法律契机,借鉴两大法系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展比较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努力推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够促使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等因素具体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并阐述该制度的具体特征和价值,进一步探究其理论基础,追寻其历史沿革。第二部分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具体制度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政治环境、司法实践经验及法律法规基础,具体剖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阻碍因素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分析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契机以及法律契机,从完善诉讼前置程序、拓宽原告资格范围、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明确分配举证责任、激励环保组织诉讼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