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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一些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严峻形势。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阻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前行,这也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严重违背。刑法作为打击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对治理污染发挥着不可替代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严重土壤污染行为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致使涉及土壤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而一些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意识到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制定相关的刑事立法,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土壤污染刑罚体系。比如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已明确规定了独立的土壤污染罪,有些国家虽未设定独立的土壤污染罪,但是却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刑罚措施及其他治理措施。中国在解决土壤污染方面,应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单独对土壤污染犯罪定罪。土壤污染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通过各种物理途径或者化学反应进入土壤环境,超过土壤自净能力,使土壤质量下降,原有功能发生变化,危及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本文第一部分对土壤污染相关概念以及土壤与土地、国土资源的界限进行了必要的辨析。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犯罪立法现状,主要介绍了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期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土壤污染犯罪的立法亟待完善;第三部分是土壤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缺陷的考察,认为主要存在刑事法益保护的缺陷、立法模式的不足、现行污染环境罪定罪、刑罚设置的不足等等;第四部分对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土壤污染犯罪立法的评介;第五部分对我国土壤污染犯罪立法做了设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对刑事法益保护、优化立法模式、设立独立的土壤污染罪、完善刑罚措施增设非刑罚措施。文章研究的重点是论证增设了单独的土壤污染罪,同时增加了危险犯,加大了自由刑,增加了没收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预防保护功能,充分发挥了刑法在土壤污染犯罪方面应有的惩治作用。着眼于土壤作为环境主体之一的生态价值,选择了生态法益保护,并引入非刑罚措施来严密刑罚体系、恢复被害法益。刑法作为遏制土壤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借鉴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罪进行研究,以更好的发挥刑法在惩治土壤污染犯罪方面的作用,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土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罪立法的完善,可以使惩治土壤污染罪有法可依,对打击污染土壤犯罪、明确刑事入罪标准和刑事责任,有效预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