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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文明和人权理念的发展,现代诉讼程序已日益强调“看得见的正义”,即对案件的审判不仅要判决得正确、公正,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对于刑事正义的追求,仅要求刑事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保证裁判者在公众心目中的中立与公正。唯有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具有权威性,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正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刑事回避制度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排除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及有关人员参与诉讼,从形象上和形式上保证了裁判者及其他办案人员的中立性,维护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另一方面,它消除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及有关人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性,从实质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结果的公正。因此,刑事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刑事司法正义的全面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对回避制度缺乏应有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十分粗糙和原则化,不利于实际操作。虽然,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实践中,大多数人对回避制度也是持漠然置之的态度。这对于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全面分析了刑事回避制度的基本价值,在回顾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历史与考察外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基础之上,剖析了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实施困境的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抛砖引玉,让刑事回避制度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其得到完善与发展,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