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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的罪行。之所以增加此罪是因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原有的贪污罪已无法将新的犯罪类型全部涵盖,若不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贪污罪区别开来的话,将会导致更多的财产流失。在此之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的行为被确定为贪污犯罪。与贪污犯罪一样,私分国有资产罪也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破坏职务工作的完整性、廉洁性。行为人中饱私囊,直接影响国家利益间接影响社会稳定。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模糊定位产生了鲜明的指导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有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细节认定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分歧和模糊的地方,导致正确认定究竟触犯何种罪名产生困难。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分别阐释了现阶段在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的运用情况。首先,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个单位,而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是自然人。三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会触犯其它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等,此种情形下就需要我们判断是按照一罪定罪还是数罪并罚。本文是围绕具体案例进行展开论述的案例分析型文章,结合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的案件以及司法认定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案件简介及涉及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来自于两方,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人是涉嫌构成贪污罪,而辩护人认为行为人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部分,对案例的综合分析。在综合分析部分将着重阐述犯罪主体的不同、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私设小金库是否违法,然后结合该案证据分析案件具体涉及的罪名。第三部分,结论与建议。阐明笔者得出的结论,针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的分歧提出自己的观点,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