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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行为属于违反民事诉讼目的、过度耗费司法资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具有侵权行为的属性。滥诉问题的出现并非是偶然的,既有当事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客观原因。滥诉行为存在多方面的危害,不仅对审判机关开展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诉讼他方主体的利益构成了损害,还对社会秩序安定造成了不利影响。由于当事人实施滥诉行为在客观方面存在多种形态,但我们可以将其在本质上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而起诉,第二种是诉讼主体起诉逾越了诉讼行使的正当界限。由于民事争议的类型多样化,在不同的争议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诉的利益,其判断依据并不相同,因此认定滥诉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无论诉讼主体通过何种形式进行滥诉,其在主观方面都应当具有故意,法院才可以将其诉讼行为确认为滥诉。我国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诉权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虽然这些条款并不是直接针对滥诉行为的,但显然对于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诉权,防止滥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滥诉行为仍难以被有效禁绝,这除了市场环境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原因之外,目前机制的欠缺仍是主要原因之一。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法院系统在实务工作中的努力,滥诉行为的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践来看,滥诉行为仍难以被有效禁绝,这除了市场环境和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原因之外,目前机制的欠缺仍是主要原因之一。法院的审判机制不合理,无法激发审判人员防治滥诉行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我国法院系统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便利了当事人行使诉权,但并没有相应构建独立于庭审的审前程序,这客观上便利了当事人实施滥诉行为。对滥诉行为的惩罚措施不够有力,难以起到对犯罪人员有效威慑。本文主张,对滥诉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及司法等多方面的手段进行治理。从立法来看,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审前程序发挥对滥诉的预防作用;将滥诉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的类型之一,并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应当坚持对滥诉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应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惩戒。从司法角度而言,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确立合理的诉讼理念,依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管理机制加以完善,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还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防治滥诉行为的合力。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被告在庭审中的自认行为进行严格核查。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严格加以审查,在必要时应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