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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民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相对较晚,大多数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而忽视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只有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予以充分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及现实问题,采用学理分析、法条分析、比较借鉴等研究方法,并结合国外和其他地区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概念及构成、理论基础与性质。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是以人民主权理论和公民知情权为理论基础的。它是知情权的具体化,同时也是一种积极性的请求权。第二章: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分析,通过参考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缺陷,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主体的完善意见。第三章: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对象范围。首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对象包括应主动公开而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部分;而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对象排除的范围包括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两部分。其次,提出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在确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等完善意见。第四章:讨论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监督与救济。首先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保障与救济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提出了赋予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高效力的法律依据并将知情权入宪、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更好的实现权力救济、以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救济途径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