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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技的高度发达,生产方式的革新和公众消费能力的提高,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越来越频繁,产品的跨国性日益普遍,产品责任问题也随之增加,且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一些国家在处理这类跨国产品责任案件时主张司法管辖权,而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提出类似的要求;进而对这类涉外产品责任应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如何解决这种跨国产品责任诉讼,成为各国国际私法领域又一个新问题,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对此,许多发达工业化国家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专门立法。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的扩大也带来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无法可依。而中国目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只是笼统的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例如:(1)当该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当中国消费者购买外国产品而导致损害时,中国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而适用外国法,使中国的受害人获得较高的赔偿?(3)如果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中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诸如此类的问题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为此,制定能适应时代需要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解决生产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如何有效地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别是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意义深远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