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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一直处于不健全的状态。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现存的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多,但是税收收入占比低,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主体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影响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因素,选择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构建成熟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在这种形式下,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以及意义,其中还涉及研究使用的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地方税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地方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界定,以及财政分权理论和税种划分理论。第三部分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具体的数据对地方税种的构成、收入规模和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支比例呈下降趋势、税收权限过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地方税体系及其主体税种的情况,以及部分OECD成员国税收自主权的划分概况,得到我国完善地方税可以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中央释放部分税权使得地方拥有适度的税收自主权、财权划分的基础是科学合理的划分事权等启示。第五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在不同的税率水平下,模拟测算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收入,得到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结论;模拟测算将资源税全部划分给地方,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后资源税税收水平,得到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结论。第六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的最佳方案。远期目标是以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通过均衡房地产流通和保有环节的税负、合理设置保有环节房产税的税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来实现,并且从纳税人、法律、技术等角度分析了近期内房产税不能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原因。近期目标是以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当改革资源税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近期内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还需要合理的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适当扩大共享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其他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