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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不断进步,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纠纷呈现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多样、增长迅速的状态,加之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法院诉讼压力倍增。各地法院不断探索尝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此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先行调解作为调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下应运而生。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这对推动我国建设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义重大。先行调解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化解司法困境,平衡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立法仅以一个法律条文来规定,过于简略,对其含义、适用范围、调解主体等缺乏具体规定。因此,从这些方面入手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提出完善先行调解制度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首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学者的观点,明确先行调解的含义,并区分其与调解优先、人民调解、立案调解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先行调解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的梳理,明确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调解范围不明确、调解主体不明确、程序启动率较低、诉调衔接机制运行不畅、没有明确是否适用司法确认等。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七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第二,明确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限制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第三,明确先行调解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第四,明确先行调解制度的程序流程。第五,通过加强与诉前保全、督促程序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第六,明确先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能够适用司法确认制度。第七,通过完善司法系统内部考核体系、建立先行调解奖惩机制来完善先行调解保障制度,从而发挥先行调解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