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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但目前刑法界对合同诈骗罪的很多观点存在分歧,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对本罪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够明确本罪的概念、犯罪客体、行为手段和本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本文以刑法基本理论为依据,参考我国合同诈骗的历史和外国关于合同诈骗模式的规定对合同诈骗从立法到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借此也希望我国的刑法能够及时的对合同诈骗罪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难题。
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四章、结论共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在第一章介绍了合同诈骗罪从古至今的发展演变过程。
正文的第二章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刑法第224条为基础,结合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确定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对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笔者认为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理论几种具有经济价值或用金钱可以衡量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可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笔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几种要素。犯罪主体一节阐明了单位主体的认定、主观方面主要围绕间接故意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在正文第三章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合同”的内涵,合同不应仅仅限于经济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贷款诈骗、金融诈骗应如何区分。
在正文的第四章笔者对完善合同诈骗罪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在立法上完善罪状、罪名、量刑标准、设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法完善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