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犯罪是一个古老而多发的腐败犯罪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一种职务犯罪。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第三世界的国家,更是要加强贿赂犯罪的打击。受贿罪是以贿赂为中介物进行的,贿赂的存在是受贿罪存在的前提,我国自古以来就将贿赂定义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了,低层次的物质生活要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满足,人们转而开始寻求更高的精神层面的需求的满足。随之也就出现了许多新的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欲望的贿赂形式,将贿赂定义为财物,造成了立法上的空挡和死角,是犯罪分子能够冠冕堂皇的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现行刑法对于贿赂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受贿犯罪的需要了。尤其是近年来以“性贿赂”为代表的各种非物质性贿赂的形式充斥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另外,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刑罚规定的不完善,使其不能有效的制止受贿罪的发生,反而受贿的趋势还有越演越烈的倾向,基于这个原因,写作了这篇论文。本文共分为引言、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内容和范围、关于性贿赂的探讨和受贿罪刑罚的完善和结语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的规定,以及目前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现状,以及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的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是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比较研究。主要内容是我国法律关于受贿罪对象的规定,及其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立法例的比较,通过各国关于贿赂的立法比较,得出了我国的刑法的规定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该进行改进。第二部分是通过对贿赂本质和特点的研究,笔者得出了应该把非物质性的利益纳入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畴,并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具体的贿赂形式的争议进行一些探讨。第三部分是关于性贿赂的探讨,通过对于性贿赂是否应该犯罪化的两种主要观点的介绍,笔者得出了性贿赂在当前应该纳入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中,以便对以这种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结语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指出了本文所力图要阐明的问题,也指出了本文的不足,并期待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