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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专利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它通过限制药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社会进步。通过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可降低药价,解决民众对药品的可及性问题,缓解公共健康危机。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及西部地区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落后,部分患者由于负担不起昂贵的药品而无法得到治疗。由于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对申请主体的严格限制以及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我国至今尚无一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成功实施的案例。但同我国有着相似国情的印度,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却较为成功,引人注目。因此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印两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为鉴,探寻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未能付诸实践的原因,进而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摘要、正文等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本章首先介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探索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其中最重要的是利益平衡原则。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同时,又能够鼓励药品研发创造,这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最后解读《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一国国内法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必须遵守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第二章,“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主体及程序,印度专利法规定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向专利局提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且申请程序简单明确。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之下,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公共健康状况,更加具体,可实施性更强。印度上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本章通过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的梳理,揭示出我国《专利法》中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与我国国情相悖。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主体范围过于严苛,申请及许可程序规定不够明确,法定事由未考虑我国公共健康情况等。第四章,“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本章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之上,对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遵守TRIPs协议的前提之下,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明确并扩大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启动主体,细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事由,简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优化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