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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因为正当的原因而进行单方举债,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该债务的基本特点,一是生成原因在于满足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二是夫妻两人都应该对夫或妻单方举债所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基于合法原因所形成的共同债务。但是,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或妻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而忽略对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的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夫妻关系的共同性而忽略夫妻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略实质正义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既需要从学理的角度加以分析,也需要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制度。本文从归纳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与特征入手,对当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体系化地梳理,并且从共同生活说、利益分享说、意志一致说等法理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安排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规则进行讨论与反思。不同理论学说为夫或妻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不同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深化相应的判断,但是又各自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而不能进行通透的解释。理论不能完整解释的原因不在理论本身,而在于实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需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上述三种法理进行综合运用,因而本文接着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制度安排并进行创造性转化。最后,根据前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安排及有益经验,形成本文的见解,即从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及相应的证据列举责任、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夫妻分居期间推定实行约定财产制、搭建大额举债需要由夫妻协商一致并签字的制度,以及体系化地运用各种法律技术方法来推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方面入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相应的理论,提出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议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