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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的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民主、法治这样的词汇一次次冲击着政府的改革方针,民众对于构建一个民主社会,法治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们向往一个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而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则是实现依法行政,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利益,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所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其核心要求是: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力牢牢地置于“法治”的监督和约束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换言之,就是要求行政程序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口号的推动下,我国理论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为推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法治化在行政程序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基本上改变了行政活动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这些成绩并不能说明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已经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治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立法上,对行政程序执法、行政程序司法的研究严重不够。现实中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行政程序执法和司法滞后,行政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得到充分暴露,普遍为人们所诟病。本文在上述基础上展开研究,结合分析国内外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理性思考和实践分析,希望能够找出一些对于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有帮助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