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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自古典契约法时期确立之后,直至今日仍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古典契约法存在的基础——对价发生了动摇,在很多情形下缔约主体的缔约地位出现了失衡,因而现代合同法的许多理念,如契约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开始了对契约绝对自由的修正,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扩张、先合同义务的出现。
先合同义务,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最先提出,对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学者虽然对该问题也作了相关的探讨,但是,对于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其存续时间、适用范围等等仍有进一步明晰、深化的必要。
本文对先合同义务的理论进行了系统化、体系化的归纳、总结。在分析先合同义务即有理论成果的前提下,通过比较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并在结合我国理论、司法实践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观点。如对先合同义务存续时间的界定,对缔约当事人的扩展,对安全保护义务的定性,对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的范围的辨析等等,同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文章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选题意义及先合同义务研究现状综述。
第二部分为正文,包括4个章节:
第1章阐述了先合同义务的形成和发展,对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加以比较,并分析了其理论基础、内涵及特征。
第2章对先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
第3章是对先合同义务责任理论的论述。
第4章对我国在先合同义务方面的立法中应当加以完善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